1.
民國112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一房屋坐落,門 牌新苗街47巷5號。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應買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土地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