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土地目視所及大部分為雜樹林,惟靠近路邊部分,有部分種植蔬菜、圍籬等, 但實際土地是否有占用需以實測為準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土地上之 作物等均為債務人所有、並無其他法律關係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土地部分按現況點 交。
4.
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 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 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 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 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