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目前作為田地使用,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 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以抽籤決定。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68,000元。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並由主 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 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 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 注意。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 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