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76-24地號土地位於電線 桿(編號客東幹19B5027AC
2.
正西方約15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另476-15地號 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客東幹19B5027AC
3.
西北方約33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5.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 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 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7.
476-24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
8.
拍賣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以上均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 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9.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 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 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