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未臨路,目視所及範圍均為 雜樹林地,其中部分土地有種植果樹。前述地上果樹之價值已納入土地價額中 並酌提拍賣底價。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33406號)特別拍賣底價。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6.
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並非位於地震帶上,惟 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 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