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6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599-
6.
287號房屋後方,因被周圍建物擋住,無法進入查知土地使用情形。實際位 置以實測為準。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土地使 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 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 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