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88年3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971地號土地為巷道,970地號土地為路地,961地號土地上有搭建鐵皮屋,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係鄰地住戶(武功街82巷4號)所搭建,系爭土地均查封債 務人之應有部分。本院復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961地號土地上有武功街82巷4號建物旁搭建之鐵皮屋,971地號土 地為武功街82巷巷道,970地號土地為門牌武功街66號~80號建物前之空 地,部分鐵皮搭建房屋,970-1地號土地為武功街66號建物旁之空地。另據 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具狀陳報,經查961地號土地上為武功街82巷4 號旁鐵皮屋,970地號土地為武功街66號~80號建物前之騎樓空地,970-1地 號土地為武功街66號旁轉角空地,971地號土地為武功街82巷巷道;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970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970土地上之地上物(含鐵皮屋)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 交。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