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地號土地位於林口區頂 福1號之1西北方105公尺,無通行道路,為山坡雜林地;忠福段
3.
1595-1位於上址西北方135公尺,無通行道路,為山坡雜林地。惟實際狀 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南勢1地號及忠福段1595地號土地依林口特定區計畫,編定為保護區, 另南勢段1-1地號及忠福段1595-1地號土地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 通盤檢討),編定為農業區,有新北市林口區公所112年9月25日新北林工字第1122835098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 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 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 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