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37-
3.
379地 號土地相連,其上有包含門牌:平和街47號房屋等數棟建物、瓦厝(部分已毀 損),部分為雜樹;337-5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頂建物;337-6地號土地上為空地 及雜樹;337-7地號土地為門牌:平和街47號房屋旁空地(有鋪設紅磚)。債權人 之代理人稱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37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 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 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3.
37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