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查封時,現況為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六、本件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 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 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 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 投標人注意。
5.
2建物均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trial開 建物坐落之同段598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無合法坐落權源,上開建物將來恐有 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基地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2建物於拍定後,與坐落同段59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間是否 有民法第425條之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