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儉26777乙

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277-1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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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9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5
保證金:
5.7
總坪數:
3.7
坪單價:
7.7萬/坪
持分地坪:
3.7 坪
總現值:
19.1 萬
拍後增值:
-9.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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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仁愛區 成功段 1277-1地號,面積 49 m2,持分 2/8,28.5 萬
拍賣紀錄 (5)
1拍,2023/12/20,總底價 46.1萬,保證金 9.3萬,坪單價 12.4萬/坪,流標
2拍,2024/1/16,總底價 39.3萬,保證金 7.9萬,坪單價 10.6萬/坪,流標
3拍,2024/2/20,總底價 33.5萬,保證金 6.7萬,坪單價 9萬/坪,流標
應買,2024/3/1~2024/5/31,總底價 33.5萬,保證金 6.7萬,坪單價 9萬/坪,停拍
停拍,2024/3/6,停拍
法院筆錄 (6)
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277-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 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13巷27弄
2.
6-3號建物之後半部 所占用。」等語。
3.
依據民國112年1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277-1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屬道路用地。1277-1地號土地經濟性、利用性及市場流通性均較鄰 近地區同一土地差。」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 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 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 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 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 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 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 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 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 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 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 本件僅拍賣1277-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坐落建物、定著物均非本件拍賣 標的,其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定後,渠等語系爭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6.
本件係拍賣1277-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 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仁愛區 成功段 1277-1地號
49 m2 × (2/8) × 15,600 元 - 28.5 萬元
= -9.4萬元
鄰近待拍
2024/4/30
2拍 不點交
3.3 坪 / 122.8 萬
2024/5/3 ~ 2024/8/2
應買 不點交
4.1 坪 / 60 萬
2024/5/14
特拍 點交
3.6 坪 / 11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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