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儉26348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湳子小段73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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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9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7.3
保證金:
19.5
總坪數:
445.1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445.1 坪
總現值:
114.8 萬
拍後增值:
17.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先生
陳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104法拍網/透明房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46號4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段湳子小段 73地號,面積 52,966 m2,持分 1/36,97.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3/12/20,總底價 158.2萬,保證金 31.7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2拍,2024/1/16,總底價 134.5萬,保證金 26.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4/2/20,總底價 114.4萬,保證金 22.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應買,2024/3/1~2024/5/31,總底價 114.4萬,保證金 22.9萬,坪單價 0.3萬/坪,停拍
停拍,2024/3/6,停拍
法院筆錄 (10)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 市萬里區二坪11號建物(萬里區雙興里市民活動中心)往東南方延伸約310公 尺處之土地,且上開建物全部占用該土地,其餘部分則為雜木林且無經濟 作物,另有部分土地為既成道路。」等語。
3.
依據民國111年11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二坪1之1號建物東側約166公尺 處,且遭萬里區雙興里市民活動中心全部占用,另標的土地西南側有大坪 道路於邊緣通過,其餘土地為雜木林。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 均稍差。」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坐落建物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請應 買人注意。又該建物與本件執行標的間之占用法律權源關係屬不明,應買 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之。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 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 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 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 獨所有。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 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 件。
10.
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段湳子小段 73地號
52,966 m2 × (1/36) × 780 元 - 97.3 萬元
= 1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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