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鐵皮棚架、數 個雞舍、雜草雜樹、菜園。
2.
債權人於112年10月11日陳報,本件土地上有數棟作雜物間、停車用之鐵皮 建物、菜園、雜草及小型雞舍。
3.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