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2.
492地號土地均為巷 道,491地號土地為部分巷道、部分鐵皮棚架、雜草雜樹。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325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公眾通行巷道使用,
4.
492地號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公眾通行巷道使用、部分坐落鐵皮工寮、棚 架、部分雜草。
5.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325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10.
49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又該證明書內有註記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以徵收方式取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