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履勘時,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鎖匠至現場,共有人林 0玲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居住中,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其領有精神障礙手冊。建物牆壁、 天花板滲水嚴重,屋況老舊。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 人注意。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林0玲稱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 亡情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稱,無相關資料可查證該建物曾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前 次拍賣程序中,共有人林0玲稱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與這次查封時之陳述不同,請投標人注 意。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96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