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4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1地號土地部分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474巷56弄道路,部分有門牌號碼同巷同弄1至5號及7號之透天建物部分占用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使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5月31日函稱361地土地屬保護區,查64使字第0890號使用執照(62工營字第0430號建造執照)標示為私設道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道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路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道路,本案之私設道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使用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權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