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2年10月26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共有人鄭O仙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係與家人自住、有車位、無積欠管理 費、屋內廚房牆壁有凸起裂痕;債務人江建民曾自該建物之陽台跳樓。另據大樓管理員陳稱:該建物有一個平面 車位(編號323號)及一個機車車位(編號342號),每月管理費(含車位)為1,500元,均有按時繳納;而屋主江 建民曾自該戶跳樓。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共有人不得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 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建號尚有二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323號(平面車位)、342號(機車車位)。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