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系爭建物坐落於編號2土地上,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另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旁之空地;嗣據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建物坐落編號
2.
2土地上,原大門位置被鐵皮圍欄包圍,且北側無牆壁,亦無其他整修或裝潢,可由建物外直視建物內部構造,現況鋼筋磚瓦祼露為廢棄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建物(土地)一併承買。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