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部分為「喜樹路222巷37弄17 號」平房坐落、部分為鐵皮棚架之晒衣場、部分有果樹。另估價報告書紀載: 該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經由他人土地至對外道路,地上有堆放雜物之鐵棚、芒 果樹等。又債權人代理人查報稱,該土地位於喜樹路222巷37弄17號房屋後方, 有鐵皮棚架及空地。上開地上物及果樹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與土 地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