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及二層建物。另本件鑑價報告記載「現況坐落磚造平房,為閒置荒廢,須經由他人土地通行」。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2.
上開地上建物及地上物之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部分,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5.
拍賣編號1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