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1年3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63地號 土地為空地,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本院復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再執行履勘時, 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地號土地為面向門牌為日新街50巷22號 旁之空地,為社區巷道出入口,另有一鐵捲門。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指出,系爭 土地上部分為既成巷道,部分為空地,另坐落電線桿乙座;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六、63地號土地現況有部分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