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碇區烏塗窟4-2號西南方172公尺處,部分為道 路部分為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2.
9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 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請應買人注意。(內政部89.6.23 內中地8912252 號函:寺廟取得 耕地之所有權,同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亦即募建並經主管 記關登記之寺廟,得享有不動產所有權,雖未成立法人,亦得為不動產之 應買人,只是不得應買耕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