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790地號上有無門牌號碼之房屋(據 地籍圖所載為芋寮路忠孝巷30之1號)坐落,部分為農地(稻田);788地號為農地 (稻田)。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79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 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