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雜樹林、竹 林,且為高雄市內門區瓦寮13號安溪宮宮廟後方土地,旁有水道經過,須經過 其他地號土地通行,另依估價報告書所示未臨路,債權人代理人並稱無人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須經過他人土地始可通達,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