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 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標德陽段234地號土地座落於礁溪鄉興農路一巷5號建物之後方。目前無路可通行。土地上有磚造鐵皮頂建物座落其上(無法確認是否有門號號碼),部分土地上有雜樹。鑑定報告:北側鄰近嫌惡設施-鐵軌。
5.
上開建物(含德陽段257建號)使用德陽段234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