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三峽區山員潭子100─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峽區中正路三段89號建物之正南方約250公尺處,其上為雜林。
2.
本件拍賣之三峽區山員潭子100─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所稱之耕地,依條例第33條規定,未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上開地號土地。另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肆萬參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