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2筆土地相鄰,現況部分為巷道,部分有三合院、平房 等數棟建物坐落(依圖資資料,約略為門牌福建路1之33號、1之5號及鄰近多棟 房屋)。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 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知,編號1土地地籍圖計算面積約為1,230平方公尺,與登記面積1,303平方公尺不符;編號2土地地籍圖計算面積約為 1,106平方公尺,與登記面積1,064平方公尺不符,且均已超出法定容許範 圍,其實際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應買人請自行評估注意上述事項,債 務人及應買人不得嗣後以面積變動拒絕應買、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等。
5.
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 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共有人有前開不同 意情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