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院於107年12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 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為位於上林里13鄰坪林29號房屋旁 之空地。嗣本院於112年9月11日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 為位於上林里13鄰坪林29號房屋旁之雜草空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 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 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地上權不塗銷。(地上權人三信商業銀行於聲請狀陳報同意地上權於拍定後塗銷,有關地上權塗銷一事需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 與地上權人協商塗銷,本院不負責地上權塗銷事宜)
4.
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