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勘測時陳稱本件256及256-2地號土地為湖內區中正路一段168巷 巷道之一部分,277地號土地上有廢棄之房屋,部分為空地,278地號土地上有本件建物及樟湖宮 坐落,278-1地號土地有小部分之樟湖宮占用,281-1及281-2地號土地上種有果樹,債務人蘇文 祥表示本件建物係作為倉庫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281-1及281-2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標 的無抵押權設定。
6.
256-2及277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 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 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 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武功段278及278-1地號土地上有樟湖宮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該二筆土地拍定後亦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 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