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2.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3.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4筆土地為位於臺中市東 勢區東勢路五段旁之相鄰土地,有產業道路可達,現況為部分種植果樹, 經債權人查報栽種人為共有人,拍賣土地上農作非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 意。又本件不動產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不動產,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4筆均為鄉村區之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非經許可不得應買或承受,經許可之私法人應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若無檢附,投標無效。又依臺中市政府地 政局三七五租約土地查詢系統查無三七五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