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384-2地號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384-2地號 為中山路
2.
126號房屋前之道路。道路為供公眾通行使用。本建標的物328-
10.
393-1 地號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28-1地號約為門牌中山路 111號至137號房屋前之道路;336地號上有門牌中山路143號、平和街49號房 屋;336-1地號為三角形空地(轉角);336-2地號為門牌中山路143號房屋前道路 之一部分;373地號上有門牌延平一路548巷4號房屋、部分為空地(作為菜圃); 373-1地號上有門牌延平一路548巷6號房屋、部分為空地;373-2地號上部分為 磚造鐵皮屋頂建物、部分為空地、雜草及雜樹;383-2地號上有門牌中山路122 號房屋;383-18地號為中山路122號房屋前之道路;384-1地號上有門牌中山路 124號、126號房屋;393-1地號為門牌延平一路564號房屋前之道路。除道路為 供公眾通行使用外,其餘債權人代理人均稱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7.
384-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373 地號土地上有農作物,建物、農作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21.
38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 本件373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26.
384-1地號土地上 之建物及373地號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