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十五外,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及限制登記塗銷。
4.
拍賣標的現況:?標別一:砂石堆置場使用,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1.2.3土地未臨 路。?標別
5.
六作為巷道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標別七:建物出租第三人,惟該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租期現已屆滿),且無不定 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標別
6.
十五:雜林木,未臨路,拍定後如需點交,依現況點交。 ?標別十七:為辦公室、集合住宅大樓,全棟戶數計有33戶。建物查封時,部分出租,部分空屋,惟租期於本件拍賣時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 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惟建物屋頂(包括且不限屋頂結構面或平台)出租 第三人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系統(租約經公證,租賃期間自系統商業運轉日起算至20年 屆滿為止),拍賣範圍不包括設置之相關設備,拍定後該出租部分不點交。
7.
拍賣建物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拍賣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 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 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