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2年8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一間二層建物(坡子頭72號)部分占用(共有人居住使用)及其旁菜園,共有人稱為很多親友種植及一間廢棄磚造房屋占用,及部分空地。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為土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11.
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12.
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