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2年8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一間鐵皮屋(共有人所有)、一間一層建物、一間三合院(共有人使用)、一間磚造房屋(無門牌,承租人稱門牌為埔和村17鄰埔頂443─1號,房東為共有人)及一間磚造房屋(埔頂443號)佔用,及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雜林。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