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31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 土地部分堆放雜物、部分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則有鐵皮建物(無門牌),另部分 為甫翻土之耕地,尚未種植作物;鑑價報告亦登載:編號1土地現況有鐵皮建物 坐落、另部分土地堆放雜物。編號2土地則少部分做建築使用,大部分閒置為雜 草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物(建物、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編號2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次拍賣之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本次拍賣之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提出所 有建物坐落基地為本件拍賣土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鑑界結果等)為憑。
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 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5.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 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6.
本件拍賣之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 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7.
本件拍賣之編號2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畫區 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承租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11.
本次拍賣之編號2土地部分為雜草地,則雜草叢遮蔽處有無墳墓等嫌惡存在 不明,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土地上有嫌惡設施存在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 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