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1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空地、一樓磚造 門牌後龍鎮海埔里海埔72號,及一毀壞無屋頂之磚造房屋,實際位置以實 測為準。
2.
依前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26號鑑價報告所示,本件標的位於裡側, 無直接臨路,須經由他人土地出入。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