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石頭厝16-
2.
16-7號建物坐落,前開建物係共有人蔡○達所有。 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2年11月6日函復稱:149地號土地領有70農建使字第 022號農舍使用執照(69淡農建字第078號建造執照)、85農建使字第041號農 舍使用執照(85淡農建字第016號增建造執照),前開執照係新北市升格前淡 水鄉公所核發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5.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6.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3個月期間,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7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