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9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2地號土地 位於新竹市東大路2段323巷13弄之巷道;53地號面積極小,約位於東大路二段 323巷內緊鄰建物旁之水溝蓋位置。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 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53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53地號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