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金拍 112竹金職方234甲

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清泉239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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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2/7 ~ 2024/05/06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25.6
保證金:
5.2
總坪數:
13.8
坪單價:
1.9萬/坪
持分地坪:
12.9 坪
公告建坪:
13.8 坪
總現值:
0.9 萬
拍後增值:
-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保護區
主建坪:
13.8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1層
唐宸
唐宸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春法拍
地 址:新竹市中山路312巷1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五峰鄉 桃山段 377-5地號,面積 85 m2,持分 1/2,9.6 萬
(保護區 )
建物 (1)
1.
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清泉239號,建號 暫編41,持分 1/2,16 萬
1層:91.33 合計:91.33 及一切附屬建物 (住家用、鐵皮磚造、1層)
拍賣紀錄 (3)
1拍,2023/12/20,總底價 40萬,保證金 8萬,坪單價 2.9萬/坪,流標
2拍,2024/1/10,總底價 32萬,保證金 6.4萬,坪單價 2.3萬/坪,流標
3拍,2024/1/31,總底價 25.6萬,保證金 5.2萬,坪單價 1.9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桃山段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查封建物(即門牌桃山村清泉239號建物)之座落基地為桃山段377─5地號等語;據隔壁240號住戶表示其係債務人表哥,債務人未住此處,屋內動產為其所有、係債務人無償提供其放置物品使用等語。嗣經法院於112年6月12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建物現場會測(按即暫編41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建物使用人表示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屋況不佳有漏水情形等語。另經法院於112年9月1日現場查封桃山段377─5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377─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桃山村清泉239號建物(按即暫編41建號)部分占用,其餘為屋後之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另本件拍賣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同段379─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5.
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6.
暫編41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7.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法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桃山段37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五峰鄉公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清泉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保護區。以上之情,法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五峰鄉 桃山段 377-5地號
85 m2 × (1/2) × 200 元 - 9.6 萬元
= -8.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29
3拍 點交
67.5 坪 / 21.4 萬
2024/5/29
3拍 點交
2,042.2 坪 / 40.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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