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97年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
2.
2土地為道路,後 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編號1土地是道路,編號2土地為道路旁之空地,目前也鋪 設柏油供不特定人通行,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是空地,位於兩建物間, 編號2土地是巷道,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