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97年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在編號
2.
2土地上,且編號1土地部分建物,部分道路,後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 編號1土地部分為建物,部分為鋪設水泥之空地,編號2土地為雜草空地,而依 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3.
2土地為空地,位於19號建物旁,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 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