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19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界稱20地號位於中山 路三段63巷11弄1至12號房屋前的道路,其中
2.
12號房有疑似有占 用部分土地,其他都是既成巷道。詳細界址須由地政鑑界才能確定。惟實際狀 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地號為65建字第1471號建築基地(66年度使字第1003號),拍定後有物權法施行編第8之5條規定須公告於適當處所,有其他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可能,需完成程序後才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將須耗費時日,應買人不得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