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419-1地號有數棟建物坐落、其餘為雜草、雜樹及空地。惟實際情形請投 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 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8.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建物所有 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 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