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上有門牌為文南街120巷17號之鐵皮建物。
4.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巷 道,部分上有門牌為文南街120巷17號之鐵皮建物,據建物承租人表示建物 試車庫,由承租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