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3月20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出拍賣標的位於鳳誠路60巷巷內,其上有鐵 皮棚架,作停車使用。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 買權。六、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