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上除有建物坐落外,其餘為建物周圍之水泥空地、圍牆及稻田。土 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皆不點交。
2.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 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
4.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於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 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 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 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 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 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