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編號1土地於民國95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兩平房占用,假扣押債權人於95年8月30日具狀陳報,編號1土地上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共用門牌號碼台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五段171巷116弄8號,分別為第三人邱0選、邱0福(即原假扣押債務人邱文生之兄弟)等全家集合共住。嗣於112年9月18日現場查封編號2至5土地及履勘編號1土地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安南區安和路五段171巷116弄8號建物,編號3土地係此建物後方之道路,編號
2.
5土地均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安南區安和路五段171巷116弄8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編號3土地現況亦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編號
3.
5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編號4土地為社區私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5.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
7.
5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3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及本公司處理。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