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土 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臺南市歸仁區民生十二街71巷46號)、部分為建 物前方之中庭。編號2土地則部分為溝渠、部分雜草叢生;鑑價報告則登載:編 號1土地現況部分有平房建物坐落、部分為屋前空地。編號2土地則部分為排水 溝、部分為雜草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建 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關係不明,編號
2.
2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4.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 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5.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 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6.
本次拍賣之編號2土地部分為雜草地,則雜草地覆蓋處有無墳墓等嫌惡設施 存在不明,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土地上有嫌惡設施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特此提醒。
7.
本次拍賣之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 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 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 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