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建物係應有部分,現況為四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第一層,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建物未據債權人陳報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 證、評估,買受人對拍賣標的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