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 小港區龍華街10號或8之1號建物占用,該土地呈極狹長型,其長度往建物內部 延伸。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系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六、本件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時,可能有優先承購權之適用。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另拍定人須 自行與建物所有人協商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